要添加原生 MySQL 函数,请使用此处描述的过程,该过程需要您使用源代码发行版。您无法将原生函数添加到二进制发行版,因为需要修改 MySQL 源代码并从修改后的源代码编译 MySQL。如果迁移到其他版本的 MySQL(例如,当新版本发布时),则必须使用新版本重复该过程。
如果将在要复制到副本的语句中引用原生函数,则必须确保每个副本也具有该函数。否则,当副本尝试调用该函数时,复制将失败。
要添加原生函数,请按照以下步骤修改 sql
目录中的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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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item_create.cc
中为函数创建子类如果函数采用固定数量的参数,请分别创建
Create_func_arg0
、Create_func_arg1
、Create_func_arg2
或Create_func_arg3
的子类,具体取决于函数采用零个、一个、两个还是三个参数。例如,请参阅Create_func_uuid
、Create_func_abs
、Create_func_pow
和Create_func_lpad
类。如果函数采用可变数量的参数,请创建
Create_native_func
的子类。例如,请参阅Create_func_conca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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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提供一个名称,以便可以在 SQL 语句中引用该函数,请通过在以下数组中添加一行来在
item_create.cc
中注册该名称static Native_func_registry func_array[]
您可以为同一个函数注册多个名称。例如,请参阅
"LCASE"
和"LOWER"
的行,它们是Create_func_lcase
的别名。 在
item_func.h
中,声明一个继承自Item_num_func
或Item_str_func
的类,具体取决于您的函数是返回数字还是字符串。-
在
item_func.cc
中,添加以下声明之一,具体取决于您是要定义数字函数还是字符串函数double Item_func_newname::val() longlong Item_func_newname::val_int() String *Item_func_newname::Str(String *str)
如果您从任何标准项目(如
Item_num_func
)继承对象,则您可能只需要定义这些函数之一,并让父对象处理其他函数。例如,Item_str_func
类定义了一个val()
函数,该函数对::str()
返回的值执行atof()
。 -
如果函数是非确定性的,请在项目构造函数中包含以下语句,以指示不应缓存函数结果
current_thd->lex->safe_to_cache_query=0;
如果函数在给定其参数的固定值的情况下,可以为不同的调用返回不同的结果,则该函数是非确定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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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能还应该定义以下对象函数
void Item_func_newname::fix_length_and_dec()
此函数至少应根据给定的参数计算
max_length
。max_length
是函数可能返回的最大字符数。如果主函数不能返回NULL
值,则此函数还应设置maybe_null = 0
。该函数可以通过检查参数的maybe_null
变量来检查是否有任何函数参数可以返回NULL
。有关如何执行此操作的典型示例,请查看Item_func_mod::fix_length_and_dec
。
所有函数都必须是线程安全的。换句话说,不要在没有使用互斥锁保护的情况下在函数中使用任何全局或静态变量。
如果要从 ::val()
、::val_int()
或 ::str()
返回 NULL
,则应将 null_value
设置为 1 并返回 0。
对于 ::str()
对象函数,以下附加注意事项适用
String *str
参数提供了一个字符串缓冲区,可用于保存结果。(有关String
类型的更多信息,请查看sql_string.h
文件。)::str()
函数应返回保存结果的字符串,如果结果为NULL
,则返回(char*) 0
。除非绝对必要,否则所有当前字符串函数都尽量避免分配任何内存!